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 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帮助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勤奋学习,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财务处负责学费减免实施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报批,由院务会审核通过。各系成立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减免对象
我院在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减免条件
(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院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诚实守信,成绩良好(老生:上学年度各科成绩平均分75分以上,且无补考、缺考科目。新生:考核入学后学习方面表现);
4.综合素质测评、第二课堂素质教育活动良好以上;
5.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6.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7.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学生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均已去世,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由于父母单方或双方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交付学费存在困难的学生。
4.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
四、减免额度
学费减免额度分为全免和部分减免两种。部分减免额度视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凡申请减免学费当年已经享受过国家、社会、学院、个人等其他资助达2000元(含2000元)以上者,酌情降低减免标准或不予减免。
五、减免程序
1.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填写《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
2.辅导员在班级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等形式,综合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并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系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讨论。
3.学生所在系将讨论确定的学费减免名单汇总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专业班级、家庭所在地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名单经系公示无异议后,由各系填报《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申请汇总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学院。
5.学院院务会讨论通过确定学费减免名单。
6.学费减免申请、受理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年12月1日—10日院资助中心集中受理各系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材料,12月底完成审核、报批等工作。
六、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1.上学年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在校期间学习科目有缺考(学生自身原因)、补考等情况者;
3.学制规定年限内,未能正常毕业者(因病休学者除外);
4.在申请资助项目中有不诚信记录者或提供材料不真实者;
5.不愿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因工作表现不佳被辞退者;
6.不愿意参加学院安排的各类公益性活动者。
7.能通过奖学金、勤工助学活动和困难补助或接受各种社会资助等其它途径解决自身困难者。
七、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退回减免的学费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受到学院违纪处分者;
3.生活铺张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等情况者;
4.弄虚作假者。
九、相关要求
1.各系要通过核实材料、家访等形式认真调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2、学生本人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要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原件以备学院调查核实;
3、对在减免学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本办法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